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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
作者: 来源:SRC-9312 责任编辑:系统管理员
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:

**所得税

  1、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外,第三至五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。

  2、国内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,经市国税局批准享受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。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(产品,项目),从获利年度起,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(已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在免税期间除外)。

**土地价格优惠

  土地价格为8万元/亩,在达到投资密度要求的条件下,内资企业从投产第三年开始考核,连续考核三年,年税收密度低于3万元/亩的,补交土地款4万元/亩。外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,高新技术产业按认定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**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

    落户开发区的企业,从签订意向书到开始生产经营,有关审批事项,

统一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免费代办。

**税外无费经营

   区内企业除上交有关税金外,有偿服务性收费、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或减半收取,行政管理收费原则上免除。禁止各种摊派和变相收费。

   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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